2024年3月8日,我們迎來了第114個“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為引導廣大婦女學法、知法、用法、守法,切實提高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請查收這份普法禮包。
《憲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第四十九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一系列規定,強調了婦女享有平等法律地位和權利。
《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出現有關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婦女權益保障法》
《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的政治權利、人身人格權益、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婚姻家庭權益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新《婦女權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突出生育手術須經婦女本人同意、拓寬性騷擾維權渠道、明確住宿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媒體有義務客觀適度報道涉婦女事件、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限制生育不得作為聘用條件、不得因產假降低女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婚登機關應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女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共同記名權九大亮點。
《勞動法》
第十三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勞動法》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中,共有七條對女職工進行了特殊保護規定。
《就業促進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選舉法》
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