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行政復議法》,明確行政復議原則、職責和保障,完善行政復議范圍有關規定,增加行政復議申請便民舉措,強化行政復議吸納和化解行政爭議的能力,完善行政復議受理及審理程序,加強行政復議對行政執法的監督等。
行政復議是化解行政爭議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將更好發揮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有利于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一
主要修改內容
一是明確行政復議有關原則和要求。明確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為民的原則,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提出國家建立專業化、職業化行政復議人員隊伍,要求行政復議機關支持和保障行政復議機構履行職責,對行政復議指導性案例發布、人員和場所保障等作出規定。
二是優化行政復議管轄體制。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復議職責,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行使,同時保留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的特殊情形,相應調整國務院部門的管轄權限,并對有關派出機構作出靈活規定。
三是加強行政復議吸納行政爭議的能力。擴大行政復議范圍,明確對行政賠償、工傷認定、行政協議、政府信息公開等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優化行政復議前置范圍,明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未履行法定職責、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等行為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將行政復議前置其他情形的設定權限明確為法律和行政法規。
四是健全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程序。增加申請復議便民舉措,提出復議前置情形告知要求,明確行政復議受理條件,增設申請材料補正制度。
五是完善行政復議審理程序。建立提級審理制度,增加簡易程序及其適用情形,健全行政復議證據規則,實行普通程序聽取意見原則,新增聽證和行政復議委員會制度,完善行政復議附帶審查規范性文件程序。
六是強化行政復議決定及其監督體系。細化變更、確認違法等決定的適用情形,調整決定順序,增加確認無效、責令履行行政協議等決定類型;增設行政復議意見書、約談和通報批評、行政復議決定抄告等監督制度。
二
強化行政復議吸納行政爭議的能力
1、關于擴大行政復議范圍,增加下列情形:
一是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不服;二是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決定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三是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行政協議;四是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
2、關于完善行政復議前置范圍:
一是將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但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情形納入行政復議前置范圍;二是將行政復議前置其他情形的設定權限由“法律、法規”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三是規定對行政復議前置情形,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三
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和參加行政復議的規定
一是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二是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是行政機關通過互聯網渠道送達行政行為決定的,應當同時提供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的互聯網渠道。
四是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行政復議機關無法判斷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五是對當場作出或者依據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通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
四
完善行政復議審理程序
1、關于行政復議審理的一般要求:
一是規定上級行政復議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審理下級行政復議機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二是規定行政復議中止、終止程序,對行政復議期間停止執行的情形作出規定;三是完善行政復議證據規定,對申請人、被申請人的舉證責任,以及行政復議機關的調查取證予以明確;四是增加了簡易程序,促進行政復議案件的“繁簡分流”。
2、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要求:
一是規定除當事人原因不能聽取意見外,行政復議機構應當通過多種方式聽取當事人意見;二是規定審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組織聽證;三是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復議委員會,為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提供咨詢意見,就行政復議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共性問題研究提出意見。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咨詢意見是行政復議決定的重要參考依據。
五
優化行政復議決定體系和監督手段
1、關于優化行政復議決定體系:
一是重新調整行政復議決定的順序,將變更決定、撤銷決定和確認違法決定予以細化,并放在突出位置;二是強化變更決定的運用,增加變更決定的適用情形;三是對行政協議的決定類型作特殊規定;四是對調解書的制作和生效、行政復議和解等作出規定;五是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中,發現被申請人或者其他下級行政機關的有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
2、關于強化執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監督力度:
一是規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約談被申請人的有關負責人或者予以通報批評;二是規定申請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調解書,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根據不同的決定類型,分別由有關機關強制執行;三是針對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的行為,規定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