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睹穹ǖ洹返念C布實施對于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依法維護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為了讓廣大職工了解民法典的亮點,堅持學以致用、用以促學、學用融合,特推出“學習民法典”主題宣傳,即日起,集團宣傳平臺將陸續推出《民法典》學習專題。讓我們共同學習,把《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核心要義落實到實際工作中,自覺知法守法依法用法,不斷提升集團依法治企能力,促進集團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民法典》合同編新規:
合同編共有526條,幾乎占據了《民法典》半壁江山。合同編由原來合同法的總則和分則兩部分變為通則、典型合同及準合同三部分。通則中新增了合同保全章節,典型合同中新增了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伙合同四章 ,原居間合同改名為“中介合同”。原本不屬于合同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歸于合同編準合同之下。
第一分編 通則
1.新增明確身份關系可參照適用合同編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合同編規定。
2. 采用要約、承諾方式的基礎上,新增訂立合同的其他方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3.新增預約合同內容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4.格式條款“可撤銷”變為“可主張不成為合同內容”
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5. 合同效力的變更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6.合同未批準不影響報批義務相關條款的效力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7.新增選擇之債
債務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債務人享有選擇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選擇,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選擇的,選擇權轉移至對方。
當事人行使選擇權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債務標的確定。確定的債務標的不得變更,但是經對方同意的除外。
可選擇的債務標的之中發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不得選擇不能履行的標的,但是該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對方造成的除外。
8.明確規定并存的債務承擔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 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 承擔連帶債務。
9.改變數項債務清償抵充順序
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 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蛘邠W钌俚膫鶆?;均無擔?;蛘邠O嗟鹊?,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10.為合同解除權行使設置一年期限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11.債務免除行為不再是單方行為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
第二分編 典型合同
12.明確檢驗期過短及未約定檢驗期
當事人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限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該期限僅視為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
約定的檢驗期限或者質量保證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期限的,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為準。
當事人對檢驗期限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推定買受人已經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檢驗,但是有相關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13.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之法定解除權,明確須先催告買受人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 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14.出賣人保留所有權適用登記對抗第三人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5. 明確禁止高利貸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16.顛覆性改變保證方式推定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 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7.保證合同縮短了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限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18.新增視為同意轉租的情形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19. 增加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的規定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20. 虛構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21.融資合同租賃物所有權未登記可視為承租人破產財產
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2. 定作人任意解除權受限制
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3. 細化了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24. 區分有償和無償委托任意解除權的賠償范圍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 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25.增加物業服務合同,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燃氣等方式催繳物業費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物業服務人應當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26.中介合同禁止跳單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第三分編 準合同
27.無因管理行為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保護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結束后,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
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后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28.更加明確不當得利應當承擔責任的范圍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ㄒ唬槁男械赖铝x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ㄈ┟髦獰o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